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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VN撸空投賺500萬全被罰沒?這事兒應該怎麼看?
引言
今天有朋友轉發了一篇由律師同行張蘇杭律師撰寫的文章《撸空投工作室被一鍋端!沒收500萬違法所得!》,想讓我分析一下撸空投真的有這麼大的風險嗎。我仔細閱讀了張律師的文章,覺得作為幣圈律師,還是有必要結合我自身的實務經驗,以及對翻牆(即“科學上網”)、撸空投的理解,還有長期與公安機關打交道的經歷,寫一篇文章來分析這個事情。
一、案情概況
根據張律師的介紹,他最近在處理一個工作室被查的案件,涉及三個人,一年撸了300萬。一般來說,律師行話說“被查”其實就是“被按頭”,也就是涉及刑事犯罪。不過張律師的文章中提到他的當事人並未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犯罪,但違反了“科學上網”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被罰沒了500萬元的違法所得,沒收了手機和電腦,以及罰款1萬元。
這裡有個小小的疑問,一年撸了300萬,為何被罰沒了500萬?劉律師猜測可能是一共撸了一年多。不過張律師並未說明,我們也不便亂猜。我們暫且假設當事人一共撸了500萬的空投。
二、翻牆=違法?錯了!
根據張律師的觀點,使用VPN翻牆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在15000元的金額範圍內對當事人進行罰款,還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如果有的話)。依據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我和張律師的觀點完全相反,單純使用VPN翻牆的行為**,並未違反我國現行的任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使用VPN並不是自行建立信道進行國際聯網,即使使用VPN,也是使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比如國內常用的三大運營商提供的信道)。從結果來看,VPN只是規避了GFW對某些境外IP的屏蔽(比如谷歌網站)。詳細的技術以及法律解釋見我幾年前的一篇文章《使用VPN等工具翻牆,有無法律風險?》以及《“翻牆”行為構成犯罪嗎?》。
這裡需要討論的關鍵問題,不是是否使用了VPN,任何人都沒有權力說只要使用了VPN就違法。問題的關鍵在於使用VPN後做了什麼。假如是去用谷歌搜索學術論文、使用ins去追星等等,懂法的警察叔叔肯定不會說你違法;但是假如使用VPN去進行以下行為,那就另當別論了(摘自《網絡安全法》)。
那麼,核心問題就來了:撸空投違法嗎?如果違法,那麼公安罰沒似乎沒什麼毛病;如果不違法,公安不能僅憑所謂的“翻牆違法”,就把撸空投賺來的錢給罰沒了。
三、撸空投違法嗎?
關於撸空投的行為,其實我在之前的很多視頻裡有聊到。這裡就不再進行大段分析了,我的結論是撸空投並不違法。
之前有承德的程序員因翻牆為海外公司寫代碼,被罰沒100多萬的收入,但該程序員進行了行政復議,不知後來結果如何(有知道詳情的朋友,可以聯繫劉律師)。當時我還寫了一篇文章分析《程序員因“翻牆”被沒收經營所得,科學上網到底安全嗎?》。還有一個案例是《使用翻牆工具投資虛擬貨幣竟被抓,炒幣到底違法嗎?》,但裡面並未提到具體是什麼行政處罰。在這兩篇文章中,我都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為境外公司寫代碼不違法、炒幣也不違法。
以撸空投為例,比如前段時間爆火的幣安alpha,常見的方式之一就是使用多個帳號薅羊毛,或者使用外挂的方式“毫秒級”撸毛。但無論是幣安這種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還是其他去中心化交易所、錢包、公鏈等,只要這些平台發行虛擬貨幣,根據中國內地2017年的“9.4公告”、2021年的“9.24通知”等監管文件,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是,這僅針對平台而言,使用該平台的用戶並沒有被規定有什麼違法違規後果。
從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文件或其他的法律法規出發,都不能得出“撸空投違法”的結論。如果有人認為違法,可以指出來到底違反了哪個法律法規;如果沒有,那就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當然,如果是國內的合規公司、進行著受法律保護的正規業務,那麼各位可千萬不要輕易去嘗試薅羊毛。目前,已有利用技術手段撸貨拉拉、肯德基的優惠券被判盜竊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案例。
所以,我個人的看法是:既然翻牆行為本身不違法,撸空投也不違法,那為何能說翻牆撸空投就違法了呢?
我寫這篇文章並非為了質疑張律師,而是給像我朋友那樣提心吊膽的人提供一個不一樣的視角來看待這個問題。刑事案件中還有被弄錯的冤案,更別說行政處罰中被錯誤處罰的情況了。所以,如果張律師的客戶真的被罰了500萬,那麼還有很多其他救濟途徑可以嘗試挽回當事人的損失。在公安部明令禁止遠洋捕撈的今天,我相信敢於不計後果違法辦案的人應該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