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廣場獨家活動: #PUBLIC创作大赛# 正式開啓!
參與 Gate Launchpool 第 297 期 — PublicAI (PUBLIC),並在 Gate廣場發布你的原創內容,即有機會瓜分 4,000 枚 $PUBLIC 獎勵池!
🎨 活動時間
2025年8月18日 10:00 – 2025年8月22日 16:00 (UTC)
📌 參與方式
在 Gate廣場發布與 PublicAI (PUBLIC) 或當前 Launchpool 活動相關的原創內容
內容需不少於 100 字(可爲分析、教程、創意圖文、測評等)
添加話題: #PUBLIC创作大赛#
帖子需附帶 Launchpool 參與截圖(如質押記錄、領取頁面等)
🏆 獎勵設置(總計 4,000 枚 $PUBLIC)
🥇 一等獎(1名):1,500 $PUBLIC
🥈 二等獎(3名):每人 500 $PUBLIC
🥉 三等獎(5名):每人 200 $PUBLIC
📋 評選標準
內容質量(相關性、清晰度、創意性)
互動熱度(點讚、評論)
含有 Launchpool 參與截圖的帖子將優先考慮
📄 注意事項
所有內容須爲原創,嚴禁抄襲或虛假互動
獲獎用戶需完成 Gate廣場實名認證
Gate 保留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虛擬貨幣案件定罪難點:幫信罪與掩隱罪區分詳解
虛擬貨幣案件中幫信罪與掩隱罪的區分
隨着虛擬貨幣的全球化發展,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復雜,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隱罪)作爲虛擬貨幣犯罪中常見的兩大罪名,在實際應用中經常出現交叉和混淆。這不僅影響案件的準確認定,還直接關係到量刑的輕重。
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法理探討及實務經驗,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這兩種罪名,爲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參考。
一、案例分析
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等人掩隱案爲例,案情概要如下:
2020年12月,陳思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轉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參與轉帳,部分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完成。涉案金額約14.7萬元。
2021年2月,主要犯罪分子被抓獲後,陳思等人仍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或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所得,涉案金額達44.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體現了虛擬貨幣轉移違法所得時,控辯審三方對幫信罪和掩隱罪適用的爭議焦點。
二、兩罪在虛擬貨幣案件中的適用範圍
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與行爲人的角色、主觀認識及行爲後果密切相關:
幫信罪的典型場景
幫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犯罪,爲其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爲。在虛擬貨幣領域,常見表現包括:
關鍵在於"幫助"行爲直接爲網路犯罪提供便利,不以獲取收益爲必要目的。
掩隱罪的典型場景
掩隱罪側重於幫助處理"贓款",表現爲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收益,仍協助轉移、收購、代持、兌換等。常見行爲包括:
掩隱罪強調幫助"消化贓物",更接近傳統洗錢概念,前提是對犯罪所得的明確認識。
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
三、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的方法
要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綜合考慮主觀心態、客觀行爲及案件證據,不能簡單套用罪名。以下三個方面尤爲重要:
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
幫信罪要求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網路實施犯罪本身;掩隱罪要求行爲人明知所處理的財物是犯罪所得。
換言之,幫信罪的"知"是對犯罪行爲的知曉,掩隱罪的"知"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
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
幫信罪多發生在犯罪進行中或之前,起"助攻"作用;掩隱罪通常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後,起"清洗贓物"作用。
例如,幫助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可能構成幫信罪;而在詐騙完成後代持或出售虛擬幣則可能構成掩隱罪。
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有較強因果關係,如沒有轉帳,詐騙團夥資金無法脫手。幫信罪雖也可能幫助"收益變現",但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
四、司法實踐建議
對於辯護律師,可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
證據層面:分析獲取虛擬貨幣的方式、溝通記錄是否提及上遊犯罪、資金流向是否有"洗白"意圖。
主觀層面:若被告人確實不知上遊行爲爲犯罪,僅知"幣不幹淨",應考慮適用幫信罪,主張從輕處理。
結語
虛擬貨幣的技術特性增加了刑法適用難度,使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更加模糊。在這種情況下,專業律師應發揮"法律翻譯者"的作用,既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技巧,又要深入理解虛擬貨幣的運作邏輯。
從刑事政策角度,準確適用罪名關係法律的謙抑性與公平正義。從個人權利保障來看,能否準確區分這兩種罪名直接影響涉案人員的命運。
未來,隨着司法實踐的規範化和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完善,相關法律適用將更加明確。在此之前,每一次罪名區分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考驗。